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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薛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华伯、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康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薛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华伯、熊真平,被告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康某于2000年10月18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4日育有一女薛晓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结婚第三年后,因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太大及婚后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凡事不能协商一致,完全无法沟通,双方经常吵架或冷战。为此,原、被告从2009年起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且日益淡薄。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虽经原告多年努力仍无好转,原告对婚姻已失去信心,只想尽快结束。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薛晓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康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相知相识,经过八年的自由恋爱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并未发生变化,一直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康某相识于1993年,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0月18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薛晓蕙。2009年起原告在江苏省金坛市工作至今,原、被告每年相聚1-3次。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照片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与被告康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在婚前交往时间较长,相互应有充分了解。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应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扶老携幼,虽然双方聚少离多,但其初衷是为了共同建立美好家庭,共同抚育女儿健康成长。原、被告均应当深刻检讨本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努力改善婚姻关系。原告提交的离婚证据不足,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