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曾子元与张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子元,张璇
案由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子元,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沙田马鞍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璇,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再审申请人曾子元因与张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子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佘琼圣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