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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曾子元与张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子元,张璇

案由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子元,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沙田马鞍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璇,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再审申请人曾子元因与张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子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佘琼圣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