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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迎莲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李迎莲。案由:申请变更监护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李迎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时,申请人李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 江 宁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晓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