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迎莲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李迎莲。案由:申请变更监护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李迎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时,申请人李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 江 宁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晓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