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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兴文与鄢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文,鄢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陈兴文,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林惠,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鄢强,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陈兴文诉被告鄢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昌友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鄢强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兴文诉称:原告与其他工友于2014年4月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7月5日被告出示欠条一张,共欠原告工资6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鄢强辩称: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0元属实,但被告现因资金周转困难,无钱偿还,只有待收到别人欠被告的款后才能给付原告工资。经审理查明:鄢强是鄢家木儿子,鄢家木在甘孜州德格县达玛乡卫生院承包工程,2014年4月鄢家木与原告联系,叫原告及其他木工到被告工地打工,原告便前往被告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7月5日被告出示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兴文工资款(60000元),陆万圆整,欠款人:鄢强,2014.7.5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3月1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如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方答辩,以及原告所举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被告出示的欠条;本院依法对被告妻子蔡琴的调查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民工工资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付清原告工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以需要收到别人的欠款才能支付原告工资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兴文工资6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鄢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