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审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交通运输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交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124号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恨修,主任。被申请人上蔡县交通运输公司。地址上蔡县白云观大道北段552号。法定代表人陈高山。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蔡县交通运输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