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邓汉红、章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邓汉红,章近林,章学顺,周六妹,余定奖,叶彩蕉,徐若洪,景莉莉,李国好,陈荷琴,傅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郑时奔。委托代理人:金志亮。被执行人邓汉红。被执行人章近林。被执行人章学顺。被执行人周六妹。被执行人余定奖。被执行人叶彩蕉。被执行人徐若洪。被执行人景莉莉,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宝山市昌宁县湾甸傣族乡大城村委会大城二村民小组19号,身份证号:330210199011032724。被执行人李国好。被执行人陈荷琴。被执行人傅浩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民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汉红、章近林、张学顺、周六妹、余定奖、叶彩蕉、徐若洪、景莉莉、李国好、陈荷琴、傅浩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汉红、张学顺、周六妹、余定奖、徐若洪、景莉莉、傅浩宇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章近林、叶彩蕉、李国好、陈荷琴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由于该案执行款数额较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不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予以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汉红、章近林、张学顺、周六妹、余定奖、叶彩蕉、徐若洪、景莉莉、李国好、陈荷琴、傅浩宇长期在外,多次执行未果,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8640.94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7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