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立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梦琳与被告沈阳经纬喜来多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立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王xx,女,200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理人:孟xx(原告母亲),女。被告:沈阳xxxxxxxxxx有限公司。被告:天安xxxxxxxxxxxx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xx与被告沈阳xxxxxxx有限公司、天安xxxxxxxxxx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沈阳xxx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沈阳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为铁岭市银州区,因此,本院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xxxxxxxxxxx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敬东审判员 :章丽娜审判员 : 李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