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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卢美娟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美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卢美娟,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美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