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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大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大民初字第30号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二期)物华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978135-2。法定代表人:张洪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达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4元,减半收取6087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57元,由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茂宪审 判 员  张小秀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