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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与沈阳市印铁制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沈阳市印铁制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268号原告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号(1-23-32)。法定代表人祝敏,系总经理。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后榆村。法定代表人詹立为。原告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作出情况说明,经查账被告于2002年11月拖欠原告煤款人民币8,001元,由于企业已经停产,无经济来源,因此无力偿还,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煤款人民币8,001元及银行利息人民币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应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举证据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证明2002年原告卖给被告煤炭38.1吨,被告应付煤款人民币8,001元;2、情况说明1份,证明2014年1月被告向其主管部门说明一直拖欠原告煤款人民币8,001元未付。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原沈阳市金磊煤炭经营处)于2002年向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销售煤炭38.1吨,被告应付煤款人民币8,001元。原告于2002年11月14日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煤款。2014年1月6日,被告向沈阳市浑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查帐查实沈阳市印铁制罐厂于2002年11月拖欠沈阳市金磊煤炭经营处煤款人民币8,001元,由于企业已停产,无经济来源,因此无能力偿还,拖欠至今,情况属实。因被告至今未支付煤款,现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0年1月21日,原告企业名称由沈阳市金磊煤炭经营处变更为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销售煤炭而被告拖欠煤款人民币8,001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煤款人民币80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煤炭后应当立即支付煤款,被告未及时支付煤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支付煤款人民币8,001元;二、被告沈阳市印铁制罐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金磊煤炭经销中心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8,001元为基数,自2002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威代理审判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