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梁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灿平,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