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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梁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灿平,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