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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强与田娜娜、田洪亮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孙某,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彬,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姓名及住址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