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强与田娜娜、田洪亮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孙某,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彬,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姓名及住址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