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贞金与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贞金,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邓贞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仝金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杜庙西侧。法定代表人颜庆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贞金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贞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贞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贞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贞金负担。审 判 长 杨大清人民陪审员 董 斌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