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辉与���丁、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熊丁,李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吴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饶明煌,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丁,个体户。被告李昊,个体户。原告吴辉诉被告熊丁、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日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辉���委托代理人饶明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丁、被告李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辉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熊丁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了利息和管辖法院,李昊为熊丁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借故推诿,不予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熊丁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到本息还清为之日止。李昊对熊丁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熊丁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李昊���熊丁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担保期限为本息还清之日止。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原告与代理律师的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证明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5000元。被告熊丁及被告李昊均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经质证审查,原告提供的日期为2014年7月1日,金额200,000元的借条为填充式,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人还应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内容,有被告熊丁的签名和捺印。也有担保人李昊的签名,材料完整,无明显的涂改痕迹。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律师代理费发票为税务发票,付款方为吴辉,项目为律师代理费,代理费符合《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下事实:被告熊丁、被告李昊与原告吴辉均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熊丁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了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人还应承担出借人因催款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内容;李昊为熊丁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担保期限为本息还清之日止。双方还约定,因履行还款发生争议,共同选择签订地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无效,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熊丁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被告李昊之间存在担保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熊丁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故本院予以支持。在借条中约定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5000元代理费符合《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担保责任明确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全部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本息还清之日止,属于担保期限不明,按法律规定为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在保证期间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吴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被告熊丁应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李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丁追偿。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被告熊丁、李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日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