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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彩芹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芹,铁岭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28号申请人刘彩芹,女,汉族,1945年10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阿吉镇,系死亡患者李宽仁妻子。委托代理人李贵林,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刘彩芹次子。申请人铁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树普,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殿龙,铁岭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刘彩芹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15年5月5日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因直肠恶性肿瘤患者李宽仁就医临床死亡的处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铁岭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刘彩芹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950.00元整。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彩芹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彩芹与铁岭市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汪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