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357号原告王俊峰。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周贵恒。关于原告王俊峰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应退原告退还原告50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