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蓉申请执行吴先阳、刘彬、唐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梁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先阳,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被执行人:刘彬,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珍让,女,汉族,生于195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梁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2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先阳、刘彬、唐珍让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先阳、刘彬、唐珍让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