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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蓉申请执行吴先阳、刘彬、唐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梁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先阳,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被执行人:刘彬,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珍让,女,汉族,生于195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梁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2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先阳、刘彬、唐珍让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先阳、刘彬、唐珍让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