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玉江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江,李月涛,纪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江,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月涛,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纪明荣,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民初字第029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月涛、纪明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江借款共计一百六十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月涛、纪明荣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月涛、纪明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月涛、纪明荣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一万八千八百就是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月涛、纪明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文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文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