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光富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富,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张光富,居民。被告刘龙,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富与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光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富撤回对被告刘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二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