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袁建设诉贾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袁建设,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献忠,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设诉被告贾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建设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