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北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明与王俊霞、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王俊霞,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张明,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王俊霞,女,汉族,35岁,住长葛市。被告:刘春生,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王俊霞、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俊霞、刘春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乐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