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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北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明与王俊霞、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王俊霞,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张明,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王俊霞,女,汉族,35岁,住长葛市。被告:刘春生,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王俊霞、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俊霞、刘春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乐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