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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正军与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第三人刘红强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军,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充市宏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洪全,刘红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唐正军。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主任。被告南充市宏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全,经理。第三人刘红强。第三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涛,经理。第三人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怡利,经理。第三人赵洪全。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正军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充市宏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红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赵洪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正军于2015年6月8日以抵押权已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正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正军承担。审 判 员  赵霁人民陪审员  罗平人民陪审员  张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