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细民与李永盛、谢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细民,李永盛,谢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96号原告周细民。委托代理人黄胜。被告李永盛。被告谢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细民诉被告李永盛、谢俭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细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7元,由原告周细民负担。审 判 长 杨迪进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