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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喜庆与曹美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喜庆,曹美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吴喜庆。被告曹美玲。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72号。负责人徐国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蒙剑,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喜庆与被告曹美玲、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喜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0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喜庆负担。审 判 长  黄云英代理审判员  黄国贤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