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喜庆与曹美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喜庆,曹美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吴喜庆。被告曹美玲。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72号。负责人徐国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蒙剑,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喜庆与被告曹美玲、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喜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0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喜庆负担。审 判 长 黄云英代理审判员 黄国贤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