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余某。被告: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