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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与叶恭发、池端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叶恭发,池端光,陈芸,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68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土祥。被执行人叶恭发。被执行人池端光。被执行人陈芸。被执行人叶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叶恭发、池端光、陈芸、叶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叶恭发、池端光所有的庆春路7,9号1802室房屋进行评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恭发、池端光所有的庆春路7,9号1802室房屋一套[内容详见深国策评字F(2015)030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