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某、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申字第00014号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某,主任。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洪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某、洪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行非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