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6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辉申请执行武小辉、张新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武小辉,张新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07-4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武小辉,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张新粉,女,1974年生。贾辉申请执行武小辉、张新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小辉、张新粉未按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武小辉在卢氏县财政局横涧财税所有村干部工资收入,并已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小辉在卢氏县财政局横涧财税所应得的2014年度工资45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若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