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麒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