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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江郎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浙江恒杰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芳。委托代理人邱棘。被告江郎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