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初字第55号原告樊某某,女,196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蒙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杜蒙县。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二人均为再婚,二人于201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两人感情尚好,但因被告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所欠外债由被告负责偿还,请人民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同意偿还所欠外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出示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依据原、被告双方所出示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经杜蒙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被杜蒙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原、被告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款,有外债10000.00元(欠白某),被告同意负责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结为再婚夫妻,应珍惜该份夫妻感情,现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所欠白某外债10000.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人民陪审员 孙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