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小芹、孟运莲与汤洁萱、曾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芹,孟运莲,汤洁萱,曾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芹,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室,身份证号:45020319*。申请执行人孟运莲,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号,身份证号:45020519*。被执行人汤洁萱,女,19*年*月*日,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号,身份证号:45020419*。被执行人曾良良,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室,身份证号:450222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汤洁萱与曾良良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柳州市柳邕路*房产归汤洁萱所有。汤洁萱愿意支付15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南执字第465-1号执行裁定书对柳州市柳邕路*房产的查封。二、柳州市柳邕路*房产过户到汤洁萱名下。三、汤洁萱可持本裁定办理该房屋的解押及过户手续,相关税费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涛审 判 员 钟国存助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