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子健与付卫明、付兰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子健,付卫明,付兰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子健,现住明水县市。原审被告付卫明。原审被告付兰德。原审原告李子健与原审被告付卫明、付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明通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洪波审判员 梁永泉审判员 刘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