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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子健与付卫明、付兰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子健,付卫明,付兰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子健,现住明水县市。原审被告付卫明。原审被告付兰德。原审原告李子健与原审被告付卫明、付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明通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洪波审判员  梁永泉审判员  刘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