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俞国初与俞忠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初,俞忠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俞国初,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俞忠太,),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俞国初与被执行人俞忠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