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XX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304号被执行人XX旭,曾用名王旭,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靖坤、袁东亮、XX旭等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XX旭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于被告人XX旭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旭现在监狱服刑期间,我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签收委托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XX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