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曹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