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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舜俊。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