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华阴市嘉和家禽养殖合作社与俞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嘉和家禽养殖合作社,俞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嘉和家禽养殖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西关村。被执行人俞军平,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嘉和家禽养殖合作社与俞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阴市嘉和家禽养殖合作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标的101150.00元,执行费1417.00元。已执行案款40000.00元,其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嘉和家禽养殖合作社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