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赵聪芹、高跃进申请执行孙蒙、孙远州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芹,高跃进,孙蒙,孙远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赵聪芹,女,1960年生。申请执行人高跃进,男,1959年生被执行人孙蒙,男,1985年生。被执行人孙远州,男,1959年生。赵聪芹、高跃进申请执行孙蒙、孙远州借款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卢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远州、孙蒙共同所有的位于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一街坊73号坐北面南五层(每层一套)五套砖混结构房屋中的一、二层两套房屋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远州、孙蒙共同所有的位于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一街坊73号坐北面南五层(每层一套)五套砖混结构房屋中的一、二层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并限被执行人孙远州、孙蒙在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变卖或拍卖所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华执行员 朱金鹏执行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