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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光辉与范永荣、傅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光辉,范永荣,傅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814号原告付光辉,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范永荣,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傅金水,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光辉与被告范永荣、傅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光辉于2015年5月12日以二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永荣、傅金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光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永荣、傅金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付光辉承担。审判员 严 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