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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彬与刘俊营、刘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彬,刘俊营,刘文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38-2号原告:张彬,农民,住景县。被告:刘俊营,农民,住景县。被告:刘文文(又名刘伟伟),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刘俊营、刘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刘俊营已经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280元,原告张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35元,合计60元,由被告刘俊营、刘文文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