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束庆朝与鲍习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庆朝,鲍习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束庆朝,居民。被告:鲍习塘,居民。。原告束庆朝与鲍习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束庆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习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束庆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鲍习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束庆朝承担。审判员 孙 建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