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XX与倪俊、刘启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倪俊,刘启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薛军(受吴XX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章怡伟(受吴XX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俊。被告刘启贵。委托代理人丁丽娜(受倪俊、刘启贵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XX与被告倪俊、刘启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吴X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 判 员 赵旭东人民陪审员 吴 星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