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监事。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白河执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河县构扒镇东坡村的自动荔枝刨面机(型号为L2000*600)、单臂大切(型号为D160)、手摇切边机(型号为L3000*600)三台设备,现因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法应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河县构扒镇东坡村的自动荔枝刨面机(型号为L2000*600)、单臂大切(型号为D160)、手摇切边机(型号为L3000*60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吴侦顺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