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健初与欧阳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初,欧阳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88号原告黄健初,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兴龙,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健初与被告欧阳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思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改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健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健初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月13日归还,且双方已签下借据,原告于还款日向被告追讨,被告称要求宽限还款期限,原告同意,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2份、借据1份,以证明其起诉陈述的内容属实。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欧阳兴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欧阳兴龙在期限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月8日,被告欧阳兴龙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2014年1月13日归还。后被告欧阳兴龙没有依约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欧阳兴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健初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黄健初已预付),由被告欧阳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思 彤人民陪审员 欧阳焕结人民陪审员 欧 阳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