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法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布和与布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生,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法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苏玉生,男,71岁。申请执行人布和,男,3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布和与被执行人布和(已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死者布和发放的丧葬费1600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17340元。异议人苏玉生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称,异议人系死者布和的父亲,人民法院冻结国家发给死者布和亲属的丧葬费1600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17340元是错误的。理由是,丧葬费是国家给付死者的安葬费,而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给死者亲属安抚慰问救济性补助费,无论是丧葬费还是抚恤金,都不是死者的遗产,法院不能对此两笔款予以执行,请求解除对该两笔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丧葬费是国家发给死者的亲属,用于死者的亲属对死者进行安葬所产生费用的支出。一次性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属于死者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此两笔款均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当作被执行人的遗产予以执行。因此,异议人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做出的(2015)鄂托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鄂托执字第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志成审判员 李纪闻审判员 徐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木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