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龙海城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龙海城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延东,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阁,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龙海城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陈耀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城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68元,减半收取20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84元,由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