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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智海峰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海峰,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智海峰,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恩和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崔峻岗,公司经营总监。本院在执行智海峰申请执行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劳人仲字[201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