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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倩与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50号原告张倩,女,汉族,1992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8层1-7#,组织机构代码30491875-0。法定代表人刘华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与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原告张倩寄送了开庭传票,传唤本案原告张倩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2时30分到本院第25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张倩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张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倩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