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汪志刚诉孙超、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刚,孙超,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汪志刚,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超,男,1989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常帅,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汪志刚与孙超、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刚于2015年5月12日以已与孙超、常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超、常帅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刚撤回诉讼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汪志刚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